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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保条例”本月起施行消费者维权更多保障
  2008-10-07 0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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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泄露他人信息

  将问责

  在新修订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对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消费者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擅自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这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立法过程中,首次明确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泄露处罚依据。

  消费者可获

  精神赔偿

  新《条例》体现出人文消费观念和和谐消费理念,在消费过程中,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经营者侮辱、谩骂、诽谤等精神受损害时,可依据新《条例》酌情获得精神赔偿。

  新《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依法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持卡、券消费

  不得单方设限

  现在,消费者持卡和券消费已经成为潮流,可是有些经营者利用其行业垄断的特殊地位,对消费者持卡、券进行限定和约束,对消费者设置一些消费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消费者的自由。新《条例》明确了消费者在持卡、券消费过程中,经营者不得单方面设定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内容,如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根据卡、券的余额退还消费者,让消费者有了更大的消费空间。

  明确行业类消费

  维权依据

  以前,消费者在消费维权过程中,会遇到行业标准的制约,消费者作为消费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在维权道路十分艰难,有时甚至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从10月份起施行的新《条例》,将从社会反映的食品类、药品类、医疗服务类、农业生产资料类、教育培训类、房产、装饰装修类、旅游类、职业中介、客运服务等十几类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进行整理分类,依次制订处罚依据和处罚范围,让消费者更有法可依。

  限定三包期

  经营者义务责任

  新《条例》对三包期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明晰,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三包”凭证,并著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具备法定条件的维修点。在保修期内,商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消费者要求换货的,经营者应当为其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并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

  另外,修理加工业也被限定在三包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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