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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孔庆民 记者 宋延坤) 未能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还想向前夫索取抚养费用。4日,邹城女子马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小丽在父母离婚后,未按判决书的要求同其母马某生活,而是与父亲张某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在一起,张某已经在日常生活中为女儿支付了生活费和教育费,并已远远超过法院判决的每月300元的标准。而母亲马某不但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还向前夫索取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女儿本人已经受领,故被执行人自2006年12月至2008年4月给付抚养费4800元的债务已经因履行而消灭,对小丽及其母亲马某要求张某支付抚育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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