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日前已呈交至国务院,该草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但犯罪与税收记录以及媒体调查除外。
目前我国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个人信息的专门规定,但在《民法通则》的第101条,已有了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只是相比目前资讯的发达,这条法律显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性。(本报记者 张莹整理)
济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济宁日报社 联合主办
鲁ICP备05034098号 新闻刊登批准文号:鲁新闻办[2003]16号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不得翻录或转载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联系 E-mail:jnrbs@163.com Tel:0537-2343210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东路42号,邮编:27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