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 (成岳 万杰)
记者从市卫生急救指挥中心获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由市政府制定的《济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已于7月30日起施行。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社会急救医疗救治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在《规定》中得到彰显。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规范、保障、法律责任都有了详细的规定。至此,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开始走进人们的生产、生活。
《规定》特别制定了急救医疗应遵循就近、及时、兼顾医院救治能力、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市卫生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全市社会急救医疗救援工作,
统一调度社会急救医疗资源,统一受理社会急救医疗业务。特殊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卫生急救指挥中心可统一指挥调度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社会急救医疗服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卫生急救指挥中心外,各县(市、区)不再设置相应指挥调度机构。
据悉,市卫生急救指挥中心设置的“120”急救医疗电话,将成为全市唯一社会急救医疗特别服务电话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他电话号码作为社会急救医疗电话向社会公布使用。“120”急救医疗电话调度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统一受理全市社会急救医疗救援信息。医疗机构设置急救站,在市卫生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度下,实施社会急救医疗服务。
■阅读延伸
《规定》所指社会急救医疗,包括日常院前急救、突发公共事件急救以及大型群体性活动现场急救等。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急救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统一指挥调度和管理工作。公安、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建设、规划、消防、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急救医疗管理的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