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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济宁7月25日讯(记者徐斐通讯员陈倩)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8月1日起执行。今天上午,我市组织各县区广泛开展对新条例的宣传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殷允岭,副市长陈颖等出席活动现场。
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问题,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国务院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强调,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条例指出,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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