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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为“鳄鱼吃人”事件负责
(2007-06-29 10:13:35)      

    4月20日,广西北海市二年级学生刘海洋与同伴放学后翻墙进入北海银滩附近被法院查封的“渔家庄”景点,他跳下鳄鱼池挑逗鳄鱼时被鳄鱼拖下水活活咬死。北海的这一“鳄鱼吃人”事件,引起一波波的关注:武警枪杀“肇事”鳄鱼;剩余

鳄鱼被迁往南宁“暂时保管”;市纪委对林业部门问责…… 但距儿子刘海洋遇难的日子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四川人刘建军仍未能讨到一个“说法”:谁应对儿子的死负责?

    亲属:我们不知道应告谁

    “刘海洋的家人到南宁上访了。”这是记者最近得到的消息。目击者说,刘海洋60多岁的祖母从四川赶来,与儿子、媳妇一起,到广西首府南宁找有关部门讨说法。在南宁市东葛新民路口,人们时常能见到他们一家:老太太怀里捧着一个稚气可爱的小男孩的照片,坐在人行道上伤心地哭泣,一对夫妇模样的中年男女流着泪安慰她。

    据刘海洋的父亲刘建军说,儿子被鳄鱼吃了之后,全家人每天都陷入痛苦中,孩子的祖母更是每天想到惨死的小孙子就放声大哭。刘建军告诉记者,儿子死后,一家人找过北海市的有关部门,为孩子的死亡责任和赔偿问题讨说法,但没有任何部门任何人表示要对这一不幸事件负责,在到处碰壁的情况下,只好来首府找有关部门讨说法。

    记者了解到,事件发生的次日,辖区的北海市银海区政府有关负责人曾来到刘家,送来600元钱慰问金,并表示要为家属“主持公道”。到了5月底,刘建军一家再次来到银海区政府时,相关人士却对他们说,这个事件属于民事纠纷,希望他们打官司,通过法律诉讼分清责任,索求赔偿。

    为了讨得一个“说法”,刘建军开始了“挨家挨户”的上访。他走访的每一个部门,得到的都是“你们再等等”的答复。 “我们在北海市找的每一个部门,都记录在这里。”他给记者出示了一叠材料。记者看到,从4月底开始到6月中旬,他们先后走访了北海市政府、银海区政府和北海市信访局等部门。

    听从一些人的建议,刘建军曾打算起诉“渔家庄”的老板,但他却找不到谁是那些鳄鱼的主人。也许是预感到这一点,在有关部门为消除隐患将剩余的10条鳄鱼迁往南宁动物园时,刘建军的家人曾奋不顾身要扑下鳄鱼池阻拦,因为这些鳄鱼一旦拉走,“渔家庄”就无物可赔了。“所有的部门都说不能确定谁该为我儿子的死负责,要我们到法院起诉。但我们应该告谁?”也许正是觉得“官司难告”,刘建中选择了到南宁上访的路。

    彼“问责”不是此“问责”

    “五一”刚过,北海市“鳄鱼吃人”事件再起波澜:北海市纪委、监察局对市林业局发出了“问廉问责书”,就不久前发生的“鳄鱼吃人”事件进行责任追究。

    “问廉问责书”称:根据媒体报道,位于北海银滩“渔家庄”内的鳄鱼于2005年4月26日、8月21日曾两次出逃,市长曾要求立即取缔并关闭景区周围的鳄鱼场,但由于林业部门的执法不力,管理不到位,致使“鳄鱼吃人”事件发生,林业部门应对此作出解释。纪委有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对林业部门的“问责”,依据的是先前鳄鱼出逃的现象,并不是直接判定“吃人惨案”的法律责任。纪检部门的“问责”本身也不是处分,只是启动对责任的追究,从行业管理角度,对可能涉及管理失责的相关部门问责,并就对方作出的答复进行调查。至于应不应该给予处分,要视是否存在管理失职而定。至于法律上如何认定这一事件的法律责任,需由法院进行裁定。

    接到“问责书”后,林业部门作出答复:他们当时并没有收到过市长“要求立即取缔或关闭景区周围鳄鱼场”的批示或通知,且他们本身没有对“渔家庄”养殖鳄鱼发放过许可证。2004年11月,“渔家庄”就因经济纠纷被法院查封,2005年7月法院将其公开拍卖。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人提出异议,因此剩余的16条鳄鱼未运走。鳄鱼逃逸事件发生后,林业局通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但法院既未答复又未强制执行,导致了“吃人事件”发生。北海市林业局有关人员表示在这一事件中被问责“很冤枉”,“希望遇害者的家属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划分事故责任,法院判赔多少,我们一定赔偿。”

    “鳄鱼池”所在辖区北海市银海区政府一名工作人员说,当时由市里组成的工作组认为,“鳄鱼吃人”事件的赔偿问题有两个解决办法:一是由“渔家庄”景点的业主直接赔偿,二是将剩余的鳄鱼卖掉赔偿。但业主称,鳄鱼养殖场已经被法院查封拍卖,与己无关;法院则认为他们是依法查封,依法处理,“鳄鱼吃人”是行业部门监管不力所致。最后鳄鱼被暂扣到南宁动物园,赔偿问题也没有了下文。

    律师:这是“综合过错”

    在“鳄鱼吃人”事件发生后,几家律师事务所均向记者打电话了解详情,并表示愿意免费为刘海洋一案打官司,他们普遍觉得该事件从法律上并不难厘清责任。而政府也希望遇害者家属尽快“息访兴讼”,通过法律渠道索赔。

    “鳄鱼吃人”事件在北海市成为街谈巷议的热点,网民对事件的责任归属问题争论不休。一些人认为这一惨剧的发生是由于遇害人太顽皮,自己跳进鳄鱼池挑逗鳄鱼所致,还有人认为刘海洋的家长也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但律师的看法与此截然相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说,那种认为刘海洋和其家人有责任的看法,从法律上来说是不成立的。“遇害人不到10岁,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人,从法律上谈其有什么过错没有前提。而认为家长监护不周从法律上需要举证,目前大量的报道中,没有证据表明家长对孩子的监护存在过失。”

    这名律师认为,这是一起由综合原因造成的侵害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都应承担责任。“鳄鱼的业主及其聘请的管理人员都有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而其他方面,林业部门从管理职能来说,尽管督促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继续执行,但没有结果;法院迟迟不下裁定书继续执行,使保存物以危险状态继承存在;鳄鱼属于水生动物,属于水产部门监管范围;从地域管理来说,出租土地的白虎头村委会,在查封后就与经营者解除了合同,意味着土地回到自己手里,但却对危险场所不作清理;辖区的银海区政府和北海银滩管委会的上级法人,从法律上对这一事件承担也有程度不同的责任。”

    律师分析,由于这些综合因素牵涉到众多单位,因此没有哪一家愿意主动先行赔偿;他们可能不是吝于钱财,而是一旦赔偿意味着要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这种“头绪纷然“的责任,让律师也意料不及。原先与刘建中一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在调查取证中,发现自己担任法律顾问的某单位也属于刘海洋案的潜在责任者,按照相关规定,他们只好解除了与刘建中的委托代理合同。

    我们都应对“鳄鱼吃人”担责

    发生惨案的“渔家庄”鳄鱼池现在空空荡荡。在事发后的第5天,鳄鱼池剩余的10条鳄鱼被捕捉迁送广西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中心,交由南宁动物园暂管。原来的业主和执行的异议人都不愿“现身”。一些人估价,如果将这些鳄鱼卖掉,得来的钱基本可以进行经济赔偿了。但牵涉到法律上的物权处分和保存物的特殊性,这种设想一时难以实施。

    一个不到10岁的孩子丧身鳄腹,不仅其家人痛不欲生,也让人们感到悲哀。一些人士提出,如果说法律上的责任厘清需要时日,那么这件事同样反映出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过程中,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监护,全社会培育安全文化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对此,广西社科院副研究员周志华认为,抛开法律责任不说,家长、学校、社会都对“鳄鱼吃人”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谁都知道,鳄鱼是凶猛的动物,但刘海洋与同伴竟会无知到跳进鳄鱼池内,用弹弓射击和石头投掷鳄鱼,甚至还要拿鳄鱼的蛋。当其他小孩看到大鳄鱼爬过来大叫“快跑”时,刘海洋却没有跑,以致被鳄鱼咬住拖进水里。这种情况说明家长、学校、社会对孩子的安全常识教育很不到位。如果经常对孩子进行基本的安全常识教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周志华说,现在在动物园里,无论是大人还是小孩游客,有的骑在老虎、狮子等凶猛动物身上拍照;有的把手伸进栅栏用香蕉、苹果、肉等食物挑逗动物,致使动物伤人事件屡有发生。自古以来的圣贤都认为对天地万物应有敬畏之心,现在这种传统教育却淡化甚至消失,处处是“无知而无畏”的行为,家长、学校和社会应加强这方面的教育。

    在“鳄鱼吃人”惨案发生后,北海市一位市民将所有报道剪辑下来,给自己8岁的女儿阅读,“我要让她明白,对于动物我们应该有的正确的认识。”他说。

    也许,这也是这起惨案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吸取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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